原告:汪某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福香,女,系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被告:满升富。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珂诉被告满升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珂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满升富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满升富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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