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运金,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
原审被告:湖北金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道桥镇长堤街。
法定代表人:徐潮,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蔡小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2016)鄂0923民初12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68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铮 审判员 汪书力 审判员 胡 红
书记员:毛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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