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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昊,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薛  靓

书记员:徐旻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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