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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与李某某、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委托代理人范莎,女,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孝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乾坤大道八号西塔楼10楼。组织机构代码证:75104001-1。
负责人徐兵,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辉,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起诉、应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或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代为选择鉴定机构、代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李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徐红斌 人民陪审员  谢义斌 人民陪审员  陈 琴

书记员: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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