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某
柳树青
左某某
姜涛(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
马建勋(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
田某某
原告汪某某,住孟村县。
委托代理人柳树青,孟村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左某某,住孟村县。
被告田某某,住孟村县。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姜涛、马建勋,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左某某、田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柳树青、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姜涛与马建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汪某某因操作失误,将欲偿还他人的推制费,误打入被告左某某的银行账户内,在交易的过程中,原告备注交易用途为汪转振普推制费。被告左某某认可其银行账户收到上述款项,并未举证证明其收到该款的合法性。综上,本案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原告汪某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左某某虽辩驳称原告汪某某打入其银行卡内的12800元已被银行扣划,其未得到该利益,但其自认之所以被扣划系因其拖欠银行贷款,故被告左某某辩驳其本人未得到该利益的意见,不能作为其免责的理由,本院对其辩驳意见不予采纳。被告左某某没有合法根据收取了原告汪某某12800元,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原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涉案的12800元被银行扣划系因被告左某某拖欠银行贷款,故被告田某某基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负连带返还义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左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汪某某不当得利款12800元。
二、被告田某某对上述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被告左某某、被告田某某共同负担。
原告预交诉讼费用120元,其中由二被告负担的60元在执行中由二被告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汪某某因操作失误,将欲偿还他人的推制费,误打入被告左某某的银行账户内,在交易的过程中,原告备注交易用途为汪转振普推制费。被告左某某认可其银行账户收到上述款项,并未举证证明其收到该款的合法性。综上,本案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原告汪某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左某某虽辩驳称原告汪某某打入其银行卡内的12800元已被银行扣划,其未得到该利益,但其自认之所以被扣划系因其拖欠银行贷款,故被告左某某辩驳其本人未得到该利益的意见,不能作为其免责的理由,本院对其辩驳意见不予采纳。被告左某某没有合法根据收取了原告汪某某12800元,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原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涉案的12800元被银行扣划系因被告左某某拖欠银行贷款,故被告田某某基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负连带返还义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左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汪某某不当得利款12800元。
二、被告田某某对上述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被告左某某、被告田某某共同负担。
原告预交诉讼费用120元,其中由二被告负担的60元在执行中由二被告给付。
审判长:李金玲
书记员:徐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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