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某
张某某
李某某
孙某某
隋东
葛某某
李金富
原告汪某某,住址明水县。
被告张某某,住址明水县。
被告李某某,住址明水县。
被告孙某某,住址明水县。
委托代理人隋东,现住明水县。
被告葛某某,现住明水县。
被告李金富,住址明水县。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李某某、孙某某、葛某某、李金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某、被告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隋东、被告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李某某、李金富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缺席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1、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清楚,有原告提供的2014年3月的借据为证,而且被告孙某某、葛某某对此无异议,因此,应予认证。被告张某某、李某某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原告借款,其逾期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逾期付款利息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2、虽然被告孙某某、葛某某坚持按照2014年8月原告分别与被告葛某某、李金富及孙某某的丈夫隋东达成新的协议执行,但是达成协议的前提是以2014年末履行为条件,而被告葛某某、李金富及孙某某的丈夫隋东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被告葛某某、李金富、孙某某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3、被告孙某某、葛某某对已给付和未给付的利息金额认可。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李某某给付原告汪某某借款本金150000.00元、利息26500.00元(22500.00元+4000.00元,自2015年3月15日至2015年11月6日,按月利息2分计算,利息金额为150000.00元X0.02X7.5个月=22500.00元;之前的利息4000.00元),合计1765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被告孙某某、葛某某、李金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4200.00元由被告张某某、李某某承担3830.00元,其余部分由原告汪某某承担;保全费1000.00元均由被告张某某、李某某承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1、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清楚,有原告提供的2014年3月的借据为证,而且被告孙某某、葛某某对此无异议,因此,应予认证。被告张某某、李某某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原告借款,其逾期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逾期付款利息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2、虽然被告孙某某、葛某某坚持按照2014年8月原告分别与被告葛某某、李金富及孙某某的丈夫隋东达成新的协议执行,但是达成协议的前提是以2014年末履行为条件,而被告葛某某、李金富及孙某某的丈夫隋东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被告葛某某、李金富、孙某某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3、被告孙某某、葛某某对已给付和未给付的利息金额认可。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李某某给付原告汪某某借款本金150000.00元、利息26500.00元(22500.00元+4000.00元,自2015年3月15日至2015年11月6日,按月利息2分计算,利息金额为150000.00元X0.02X7.5个月=22500.00元;之前的利息4000.00元),合计1765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被告孙某某、葛某某、李金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4200.00元由被告张某某、李某某承担3830.00元,其余部分由原告汪某某承担;保全费1000.00元均由被告张某某、李某某承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郑艳艳
审判员:郑彦斌
审判员:王会有
书记员:苏纹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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