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
李明(河北兴滦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汪某。
委托代理人李明,河北兴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00.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00.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
审判长:王廷禄
书记员:王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