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珊珊
王念东(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
湖北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黄红(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
曾祥文(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
汪某某
原告汪珊珊。
委托代理人王念东,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应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北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梦县城关镇新村41号。
法定代表人袁荣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红,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应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曾祥文,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应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汪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珊珊诉被告湖北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汪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珊珊于2016年3月28日以双方就争议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珊珊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诉原告汪珊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62元,减半收取4681元,由原告汪珊珊承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汪珊珊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诉原告汪珊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62元,减半收取4681元,由原告汪珊珊承担(已交纳)。
审判长:毛书鹏
书记员:郑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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