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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与上海悦达医药商贸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悦达医药商贸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普陀区长寿路XXX号座26楼。
  法定代表人:刘斌,董事长。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上海悦达医药商贸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  珣

书记员:吴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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