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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与刘某某、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汪某某
杨立勇(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齐某某
刘瑾辉
王璐
秦皇岛三义齿轮有限公司

原告汪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立勇,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农民。
被告齐某某,农民。
被告刘瑾辉,农民。
被告王璐,农民。
被告秦皇岛三义齿轮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镇四街昌金里22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齐某某、刘瑾辉、王璐、秦皇岛三义齿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某某、齐某某、刘瑾辉、王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齐某某、刘瑾辉、王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齐某某、刘瑾辉、王璐的起诉。

审判长:陈曦

书记员:李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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