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某
李永良(河北侯凤梅(吴桥)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
周晓敏(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公司
马振伟(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台州市路桥运兴运输有限公司
张帅领
原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良,河北侯凤梅(吴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西路桥大道311号。
组织机构代码70469223-6。
负责人王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敏,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南岳东路北侧。
组织机构代码58013873-4
负责人孙光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伟,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路桥运兴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八份村。
被告:张帅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司机,现住河南省禹州市。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张帅领、台州市路桥运兴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汪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5元,减半收取计532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5元,减半收取计532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璇璇
书记员: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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