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某。
委托代理人谢木占、毛文伟,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群义。
委托代理人洪炳成,天门市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何群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以需重新搜集证据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丁友君 人民陪审员 董邦才 人民陪审员 宋伏毅
书记员:雷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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