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某
冯应秋(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张能(湖北黄石团城山法律服务所)
王家喜
原告汪某某。
委托代理人冯应秋,系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某。
被告王家喜。
以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能,系黄石市团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被告王家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497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497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黄晶晶
书记员:彭雅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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