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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与马某某、湖北同升鹏祥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汪某某
吴勇(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
马某某
湖北同升鹏祥置业有限公司
沈胜堂(湖北孝感孝南区司法局天平法律服务所)

原告汪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勇,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被告马某某。
被告湖北同升鹏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长征路马家砦。
法定代表人马荣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胜堂,孝感市孝南区司法局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湖北同升鹏祥置业有限公司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审判长:董劲松
审判员:余月明
审判员:王智芳

书记员:唐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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