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某
吴勇(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
马某某
湖北同升鹏祥置业有限公司
沈胜堂(湖北孝感孝南区司法局天平法律服务所)
原告汪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勇,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被告马某某。
被告湖北同升鹏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长征路马家砦。
法定代表人马荣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胜堂,孝感市孝南区司法局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湖北同升鹏祥置业有限公司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审判长:董劲松
审判员:余月明
审判员:王智芳
书记员:唐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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