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淑珍,女,1964年10月9日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被告:高碑店市发展和改革局地址:高碑店市迎宾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张秀君,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朱杰,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淑珍与被告高碑店市发展和改革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高碑店市发展和改革局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高碑店市发展和改革局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高碑店市发展和改革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凤启
书记员: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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