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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周孛与黄某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被告):黄某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黄某大道352-87号。
法定代表人:罗才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少春,系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绪玲,系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汪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孛。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上诉人汪某某、周孛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上诉人汪某某、周孛的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9元,由黄某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红斌 审 判 员  柴 卓 代理审判员  南又春

书记员:黄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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