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告:赤城县忠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城县龙关镇尤家沟村。法定代表人:郑万亮,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贵宾、李若非,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汪某与赤城县忠信矿业责任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汪某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汪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计26900元,由汪某负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