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增
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
宋志民
原告汪某增,农民。
委托代理人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志民,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增与被告宋志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增以被告宋志民未向其垫付过费用,且己方损失在保险公司赔偿限额内为由,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志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增撤回对被告宋志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增撤回对被告宋志民的起诉。
审判长:卢山
书记员:徐盈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