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汪海军,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赵华与被申请人汪海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冀1082民初368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汪海军名下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路西侧、规划路北侧地中海风情*汇福苑1-3区-2-1001室房屋。现赵华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查认为,赵华申请解除保全,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汪海军名下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路西侧、规划路北侧地中海风情*汇福苑1-3区-2-1001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赵亚光
人民陪审员 赵银
人民陪审员 赵艳艳
书记员: 田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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