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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洪某与湖北省钟某宇风运业有限公司等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汪洪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瑜,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钟某宇风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钟某市王府大道48号。组织机构代码:66548102-1。
法定代表人麻胜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商应海,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宇风实业集团。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洪某诉被告湖北省钟某宇风运业有限公司、湖北宇风实业集团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洪某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省钟某宇风运业有限公司、湖北宇风实业集团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汪洪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洪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汪洪某负担。

审判员  陈立忠

书记员:李前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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