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
李海军(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田某某
原告汪某。
委托代理人李海军,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张某某。
被告田某某(系被告张某某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张某某、田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元,由原告汪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元,由原告汪某负担。
审判长:周峰
书记员: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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