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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与孙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汪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新,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汪某诉被告孙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汪某诉称,要求被告从原告座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处搬离,并向原告交还房屋钥匙。座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是原告于2000年3月26日购买的产权房屋,因被告与原告母亲于2001年6月25日结婚,原告同意被告搬入原告房屋居住。现被告与原告母亲感情不睦,原告考虑母亲的健康、安全以及原告本人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收到诉状之日即从原告房屋搬离,并向原告交还房屋钥匙。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遂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返还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返还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程  珊

书记员:周海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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