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上海海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有奥某(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谢维庭。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有奥某(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董孟范
书记员:彭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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