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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与王某某、田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某,住佳木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朋,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住佳木斯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志远,住佳木斯市。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力鑫,佳木斯市建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汪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田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6)黑0803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6)黑0803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卢伟艳 代理审判员  王春霞 代理审判员  程 磊

书记员:李春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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