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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与鄂州市新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
委托代理人:刘阳、王翠,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鄂州市新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古城路与明塘路交叉处吴都花园B座6-4号。
法定代表人:况元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玉清,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鄂州市新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850元,减半收取12,4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7,425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审判员 熊莉

书记员: 黄显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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