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汪某1与汪某2、汪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汪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汪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汪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汪华俊,男,1979年3月17日,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新西路XXX号。
  被告:汪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汪某1与被告汪某2、汪某3、汪华俊、汪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汪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汪某1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庄炳蔚

书记员:丁  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