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汪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汪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汪华俊,男,1979年3月17日,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新西路XXX号。
被告:汪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汪某1与被告汪某2、汪某3、汪华俊、汪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汪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汪某1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庄炳蔚
书记员:丁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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