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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诉张某、周某、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汪某
董坡腊(湖北天门法律援助中心)
张某
周某
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张少兵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某,女。
委托代理人董坡腊,天门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广场B座20层。
代表人李铁刚,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少兵,男,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汪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周某及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1)天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汪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坡腊、被上诉人张某、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少兵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周某未参与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1)天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1)天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审判员:印坤

书记员: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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