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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与关某1、关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舜举,上海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上海剑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关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关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关某1、被告关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汪某某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冰如

书记员:邵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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