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居民,住通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明,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皮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居民,住通城县。
原告汪某与被告皮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后,原告汪某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汪某负担。
审判员 金煌
书记员:吴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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