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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柏某与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汪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红斌、徐峰,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现住大悟县。

原告汪柏某与被告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柏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柏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0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27日,被告方某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汪柏某借款150万元,被告方某某向原告汪柏某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向原告借款时愿意以云顶山庄项目部分房产及商铺作担保,借款到期不能还本愿意以商铺、住房作半价抵偿、清偿为止。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形成纠纷。
原告汪柏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汪柏某的身份情况;
2)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方某某向原告借款150万元;
3)承诺书一份。拟证明被告方某某将云顶山庄项目部分房产及商铺作借款担保,借款到期不能还本付息愿意以云顶山庄商铺、住房作半价抵偿、清偿为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同时该法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1条“……;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本案中,被告方某某向原告汪柏某借款时出具了借条,但没有书面约定返还期限因此,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汪柏某随时可以请求被告方某某返还,被告方某某应当偿还。原告汪柏某要求被告方某某承担借款利息,因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方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方某某所欠原告汪柏某借款15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汪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方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郭 梅 审判员 潘 玲 审判员 杜 莉

书记员:周升翠 附本案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21条……;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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