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顾程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豆宏肖,上海清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奚某某、顾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故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奚某某、顾程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审判员:谷培涛
书记员:徐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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