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汪某某与兰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汪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广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杰,湖北枫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兰德平,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

原告汪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兰德平支付货款6万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开始,被告兰德平从原告汪某某处不定期购买各类运动鞋,支付部分货款,挂部分账。2018年2月25日,原、被告达成协议,被告兰德平写下欠条并承诺2018年5月到2019年5月还清货款,达成具体的还款明细,但被告兰德平至今分文未付。被告兰德平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后连续四期拒不付款且明确表明不予支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预期根本违约,原告汪某某有权要求被告兰德平立即支付全部欠款。被告兰德平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一、原告汪某某同意被告于2018年9月10日前偿还5000元,因原告汪某某于2018年8月21日起诉,所以被告没有偿还;二、原告汪某某之子来被告原经营的店面与经营者发生争执,被告出面解决支付了部分钱,应予抵消。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兰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杰、被告兰德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兰德平承认原告汪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汪某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被告约定分期付款,被告兰德平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原告汪某某要求被告兰德平支付全部价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兰德平辩称提出,第一,双方协商变更了支付时间,证据表明就付款时间没有根本变更,本院不予采纳;第二,原告汪某某之子与他人争执后被告兰德平代为垫付予以抵消,因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本院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兰德平支付原告汪某某价款6万元,限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兰德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韦 星

书记员:严雪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