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
委托代理人杨勇,黑龙江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
被告王某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庄某某、王某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协商自行解决,原告汪某某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83元减半收取217.9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震
书记员:李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