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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理人:任炜方(原告之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起麟,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捷,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李晓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张渝,公司总经理。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蒋某某、李晓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审判员:钱伟侠

书记员:寿昀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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