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竹溪县人,住竹溪县,现住竹溪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徐亚培,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金全,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北楠木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4090299033R。
法定代表人王忠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竹溪县人,住竹溪县,系该公司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武,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反驳诉讼请求,参加调解、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湖北楠木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10月11日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工作。原告汪某某于10月12日以需要补强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6.00元,减半收取2053.0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审判员 甘 霖
书记员:黄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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