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汪某某与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汪某某
张宏(湖北松滋王家桥法律服务所)
陈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
陈为(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汪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宏,松滋市王家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授权范围为特别代理。
被告陈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松滋支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乐乡大道94号。
代表人邓小中,系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为,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授权范围为特别代理。
原告汪某某诉被告陈某、被告财保松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的规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由审判员李芳新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宏、被告陈某、被告财保松滋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某某诉称:2015年2月22日10时20分,陈某驾驶鄂DDW933轿车在陈店镇桃岭村与驾驶鄂DVM817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汪某某受伤。
2015年2月22日,松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下达了421087020150076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
原告汪某某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0天后,回家休养。
治疗终结后,2015年5月25日经松滋乐乡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自受伤之日起给予误工时间为鉴定日终止,护理期、营养期各为60日;后续治疗费6000元。
尔后,原告就赔偿事宜多次与被告协商,但因差距太大,致使协商无果。
被告陈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松滋支公司购买了保险一份。
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1、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损失计65659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陈某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
事故发生后,我已支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
事故车辆在被告财保松滋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要求被告财保松滋支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费用。
被告财保松滋支公司辩称,原告诉请的部分赔偿标准过高。
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的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安交警部门对此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汪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因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依照相关标准,本院确认原告汪某某的经济损失为63657元,分别为:医疗费18159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20天×50元/天=1000元、营养费60天×20元/天=1200元、误工费26209元/365天×93天=6678元、护理费60天×28729元/365天=4722元、残疾赔偿金10849×20年×10%=21698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1900元。
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的约定,原告汪某某的医疗费医疗费18159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1200元,共计26359元,由被告财保松滋支公司在10000元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误工费6678元、护理费4722元、残疾赔偿金21698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交通300元,共计35398元,由被告财保松滋支公司在110000元的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35398元,被告财保松滋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共计赔偿原告汪某某的经济损失为45398元。
原告汪某某冲除鉴定费后余下的经济损失63657元-45398元-1900元=16359元,因被告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故由其按70%赔偿;因被告陈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已在被告财保松滋支公司投保了50万元不计免赔率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故由被告财保松滋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按70%赔偿即11451元。
被告财保松滋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总计应赔偿原告汪某某的经济损失为45398元+11451元=56849元。
因事故发生后被告陈某已支付原告汪某某10000元,故被告财保松滋支公司尚需赔偿原告汪某某经济损失56849元-10000元=46849元。
被告刘伟已支付的10000元由被告财保松滋支公司予以返还。
原告汪某某鉴定费1900元由被告陈某按70%予以赔偿133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财保松滋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汪某某的经济损失46849元。
二、被告财保松滋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被告陈某人民币10000元。
三、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汪某某鉴定费133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1元,由被告陈某负担974元,原告汪某某负担4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账号:17260401040005030。
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的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安交警部门对此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汪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因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依照相关标准,本院确认原告汪某某的经济损失为63657元,分别为:医疗费18159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20天×50元/天=1000元、营养费60天×20元/天=1200元、误工费26209元/365天×93天=6678元、护理费60天×28729元/365天=4722元、残疾赔偿金10849×20年×10%=21698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1900元。
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的约定,原告汪某某的医疗费医疗费18159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1200元,共计26359元,由被告财保松滋支公司在10000元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误工费6678元、护理费4722元、残疾赔偿金21698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交通300元,共计35398元,由被告财保松滋支公司在110000元的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35398元,被告财保松滋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共计赔偿原告汪某某的经济损失为45398元。
原告汪某某冲除鉴定费后余下的经济损失63657元-45398元-1900元=16359元,因被告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故由其按70%赔偿;因被告陈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已在被告财保松滋支公司投保了50万元不计免赔率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故由被告财保松滋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按70%赔偿即11451元。
被告财保松滋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总计应赔偿原告汪某某的经济损失为45398元+11451元=56849元。
因事故发生后被告陈某已支付原告汪某某10000元,故被告财保松滋支公司尚需赔偿原告汪某某经济损失56849元-10000元=46849元。
被告刘伟已支付的10000元由被告财保松滋支公司予以返还。
原告汪某某鉴定费1900元由被告陈某按70%予以赔偿133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财保松滋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汪某某的经济损失46849元。
二、被告财保松滋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被告陈某人民币10000元。
三、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汪某某鉴定费133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1元,由被告陈某负担974元,原告汪某某负担467元。

审判长:李芳新

书记员:毛德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