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慧,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玉林,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可乐,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潘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审判员:季 敏
书记员:吴晓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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