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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新贵、武汉锅炉集团广域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锅炉成套设备分公司与武汉锅炉集团广域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锅炉成套设备分公司、武汉锅炉集团广域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汪新贵(曾用名汪金贵)。
委托代理人王亚平,湖北省千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汉锅炉集团广域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锅炉成套设备分公司,住所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堤后街403号。
负责人王军,总经理。
被告武汉锅炉集团广域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磊,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红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新贵与被告武汉锅炉集团广域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锅炉成套设备分公司、武汉锅炉集团广域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红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新贵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新贵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新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汪新贵负担。

审判员  谢慧明

书记员:肖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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