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君,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上海浦东航头(集团)富田房地产经营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商城中学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朱文德。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第三人上海浦东航头(集团)富田房地产经营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龚燕敏
书记员:马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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