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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与汪某某、林某艳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辉,黑龙江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被告:林某艳,女,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汪某某、林某艳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需要对七台河市华丰石油助剂厂的债权、债务、资产进行评估认定。

本案经审查认为,因案件需要对争议资产进行评估鉴定,此案中止诉讼,待评估鉴定后恢复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周亮
代理审判员 李永群
人民陪审员 刘宇

书记员: 田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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