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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汪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通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焰,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74年5月3日,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通城县。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2019年7月29日,原告汪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汪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审判员:沈伟茵

书记员:沈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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