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陈世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东山大道217-2-307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委托代理人何险峰,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汪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开发区,被申请人方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开发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陈世明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7)鄂0591财保2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汪某、方某名下的位于宜昌开发区深圳路11号东山花园5栋4单元6楼412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号)予以查封。同时查封陈世明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宜昌市东山大道217-××号的房产(产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伍家字第××号)。现本院已对双方的诉讼作出判决,双方当事人均要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陈世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汪某、方某名下的位于宜昌开发区深圳路11号东山花园5栋4单元6楼412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号)的查封。二、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陈世明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宜昌市东山大道217-××号的房产(产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伍家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冬仙
书记员: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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