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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与王某某、蒋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华恩,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嘉,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被告: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被告:汪荣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韡俊,上海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丽蓓,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荣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蒋某某、汪荣鑫、汪丽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7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审判员:邵莉星

书记员:吕松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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