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华恩,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嘉,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被告: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被告:汪荣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韡俊,上海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丽蓓,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荣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蒋某某、汪荣鑫、汪丽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7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审判员:邵莉星
书记员:吕松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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