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德某
郑军(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
付宇平
原告汪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军,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付宇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汪德某诉被告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德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69.00元,减半收取934.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德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69.00元,减半收取93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薛继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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