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汪德某诉远安县鸣凤龙潭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汪德某
程友桥(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
远安县鸣凤龙潭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汪德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程友桥,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安县鸣凤龙潭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德某诉被告远安县鸣凤镇龙潭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德某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德某诉被告远安县鸣凤镇龙潭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德某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徐建刚

书记员:张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