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应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向阳,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被告:舒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舒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汪某某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汪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185元,减半收取计2592.5元,由汪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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