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某,男,1964年12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华,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洪达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率宾路渤州街党政办公中心北侧。
法定代表人:贾万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彤利,男,牡丹江市洪达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牡丹江市洪达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汪某某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以需要调取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167元,减半收取计2583.5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审判长 马莹
审判员 穆海东
人民陪审员 王凤敏
书记员: 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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