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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大振诉杨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汪大振
王华(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原告汪大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华,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大振与被告杨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大振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大振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大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汪大振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汪大振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大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汪大振负担。

审判长:黄昌斌

书记员:杨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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