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
汪淑华(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
韩某某
申请人汪某,男,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汪淑华,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韩某某,男,民族不详,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身份证号:×××。
申请人汪赠与被申请人韩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汪某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韩某某驾驶的京GUE960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案外人王亚儒自愿以其所有的金额为80000.00元的存于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定期储蓄存单两张(单号分别为:053599441号、053607498号)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汪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韩某某驾驶的京GUE960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在扣押期间不得买卖、过户及设定其他权利。
申请人汪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汪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韩某某驾驶的京GUE960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在扣押期间不得买卖、过户及设定其他权利。
申请人汪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高贵
书记员: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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