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珏,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本科,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徐某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尹 萍
书记员:沈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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